2026年是氢能产业政策密集出台的一年,国家与地方两个层面的文件几乎前后衔接。3月三部门启动氢能综合应用试点,8月批复五个城市群,10月《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》与《北京市氢能产业发展实施方案(2026—2030年)》相继印发。《能源法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,已在法律层面确认氢能的能源属性。这些文件并非彼此独立,从定位、部署、组织到执行,形成了一条可以逐层拆解的链条。

图1 氢能产业国家层面政策的四个层次
一、我国氢能产业国家层面政策框架以及层次构成
这条链条的起点在2025年1月1日施行的《能源法》,其第二条列举的能源范围原文为“煤炭、石油、天然气、核能、水能、风能、太阳能、生物质能、地热能、海洋能以及电力、热力、氢能等”,氢能由此兼具危险化学品与能源两重属性,加氢站等设施的管理规则随之调整。法律同时明确国家积极有序推进氢能开发利用,为后续绿色属性评价与全链条管理提供了上位依据。
法律解决的是属性认定,产业往哪个方向走则由规划文件确定。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将氢能和核聚变能列入六大未来产业重点赛道,“十五五”规划纲要对此作出部署。规划确定的是方向与位次,并未给出具体项目与资金安排,把方向转成可执行任务的是试点机制。
2026年3月,工业和信息化部、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《关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》(工信部联节〔2026〕59号),启动以城市群为单元的试点遴选。8月15日,三部门印发《关于同意京津冀等5个城市群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》(工信部联节函〔2026〕266号),原则同意京津冀、大湾区、东北(含蒙东)—长三角、新疆—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、黄河几字弯—中原五个城市群试点工作方案,试点为期4年。
这份批复文件提出的要求集中在几处,原文表述为“抓紧推进氢能技术装备攻关、工业领域氢能项目、燃料电池汽车推广、加氢站建设等4张清单落实落地”“立足建立完整产业链供应链,畅通国内大循环,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”“合理布局建设重点项目,突出城市群特色和联动,防止‘小而全’、一哄而上、低水平重复建设”。文件同时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,及时评估试点的经济、社会与生态效益。
批复提出的要求,在两个月后落成了可以逐条执行的规定。10月14日成文、10月16日发布的《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》(工信厅联节〔2026〕39号)共七章四十六条,对组织实施、考核评价、积分核算、资金管理和项目监督作出规定。批复文件确定方向与边界,管理办法确定流程与算法,两者的分工是清楚的。
循着这条链条往下,四层文件各有分工:法律解决氢能的属性问题,规划解决产业方向问题,试点通知解决组织方式问题,管理办法解决资金与考核的操作问题。地方方案则在这四层之下承接具体指标,其内容与尺度受上层文件约束。
二、我国氢能产业试点支持方式与考核要求梳理
进入操作层面,中央财政采取的是“先预拨、后清算”的办法。《管理办法》明确中央财政实行“先预拨、后清算”,试点实施期为城市群批复之日起4年,单个城市群累计获得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16亿元。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氢能综合应用,不得用于平衡预算、偿还政府债务。
资金用途与拨付方式一样设有边界,已享受超长期特别国债、中央预算内投资、专项债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纳入;266号文要求“确保按规定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位,切实降低用氢成本,并有效传导至终端产品消纳环节”。财政资金被要求传导到终端,而不是停留在中间环节。
预拨之后能否足额清算,取决于考核结论,《管理办法》将考核评价单列一章,266号文明确“评价结果作为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群安排奖励资金的依据”。预拨之后的清算金额取决于评价结论,资金与绩效之间由此形成可追溯的对应关系。
资金要与绩效对应,计量就得有统一口径,这个口径落在积分上。《管理办法》的奖励积分覆盖六类场景,分别为燃料电池汽车、绿色氨醇、氢基化工原料替代、氢冶金、掺氢燃烧与创新应用场景。六类场景中只有一类属于交通,其余五类指向工业与创新应用,积分结构本身反映了政策对应用范围的设定。
积分计算还区分了产能与消纳两个概念,办法明确“仅完成产品生产、未实际销售的下游产品对应用氢量不予核算”,企业建成产能而产品未实现销售,对应的用氢量不计入积分。这一条把纸面产能排除在考核之外,也使项目的销售安排成为影响积分的关键环节。
积分定的是口径,任务范围由清单划定,266号文要求落实的四张清单分别是氢能技术装备攻关、工业领域氢能项目、燃料电池汽车推广与加氢站建设。四张清单确定任务范围,积分场景确定计量口径,两者共同构成试点期内的考核基础。

图2 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的资金安排与考核链条
三、我国各个地方氢能产业相关政策侧重点对比
中央的试点以城市群为单元,地方政策因此必须处理跨区域协作的问题。京津冀城市群由6省13市(区)组成,东北(含蒙东)—长三角、新疆—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两个城市群同样跨越多个省级行政区。试点以城市群而非单个城市为单元,地方政策因此必须处理跨区域的任务分工与设施衔接。
京津冀城市群的任务结构,可以从北京方案中看到完整列示:推广应用不少于1.2万辆燃料电池汽车,覆盖三大类11个细分场景,布局6条氢能高速走廊、5个氢工业示范基地、4个氢冶金试点与7类23个创新应用项目。1.2万辆属于城市群口径,与北京市自身的推广目标不在同一层级。
作为城市群的核心城市,北京把自身目标定在2030年,全市氢能产业链规模突破400亿元,带动京津冀突破1000亿元,累计推广燃料电池汽车突破1万辆、建成加氢站超过40座;方案同时提出新增推广氢能车辆6000辆以上,构建“6主廊+11支线”氢能高速网络;形成4GW以上电解制氢装备产能,绿氢制备全链条综合成本下降30%以上。
工业替代在方案中的分量不比车辆推广轻,在京石化企业炼化环节实施氢基化工原料替代,形成3.5万吨/年以上绿氢消纳能力,实现化石燃料制氢全替代,年减排二氧化碳超30万吨。供应侧依靠乌兰察布绿氢进京管线,规划输氢能力50万吨/年、总长约1059千米、设计压力6.3MPa,一期10万吨/年,其中5万吨供京。
与北京不同,江苏把目标结构放在规模扩张与要素供给上。省级行动方案提出2027年产业规模突破1000亿元;2030年建成加氢站100座以上、推广燃料电池汽车超10000辆、绿氢成为供氢增量主体。方案还把核能制氢列入省级关键技术攻关方向,允许在化工园区外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,支持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业主投资运行内部输变电工程。
上述两组数字放在一起时需要留意口径差异,北京指向全市氢能产业链规模,江苏指向氢能产业规模,统计范围以及是否包含带动区域部分的口径并不一致,需要按各自定义理解,不能据数字大小判断产业强弱。
省级方案之下,市一级的联合试点提供了另一种组织方式。国家能源局2025年12月公布首批能源领域氢能试点名单,共9个区域试点、41个项目试点。苏州、南通、盐城三市联合申报的试点方向为技术创新与应用拓展,按“一体、三核、多团组”布局,含张家港、常熟、如东、如皋、大丰、滨海6个集聚区,三市已形成12项协作机制。
从已出台的文件看,地方政策的分野在实施路径上比在目标数字上更明显。北京把工业替代与供应保障同时写进方案,江苏把重心放在规模扩张与要素供给,苏通盐以跨市协同机制作为主要抓手。三者的指标表达相近,落点各不相同。

图3 北京、江苏与苏通盐三地氢能政策要点对照
四、我国氢能产业政策落地后的发展趋势与主要特点
政策落地之后,最容易被忽略的变化是考核对象由产能转向了消纳。266号文要求奖励资金“切实降低用氢成本,并有效传导至终端产品消纳环节”,管理办法规定未实际销售的产品不予核算用氢量。两处条文指向同一个方向:建成多少装置不再是唯一的评价尺度,用掉多少氢才是。
与考核对象同步调整的是应用场景之间的权重,五类工业与创新应用场景进入积分,交通只留一类。氢能的应用重心由此从车辆转向工业原料与燃料,地方目标也按这一结构设置。
应用结构一变,空间布局也跟着调整,京津冀城市群跨越6省13市(区),氢源与消纳地在空间上分离,输送环节随之成为项目成立的前提。乌兰察布至北京1059千米的输氢管线、一期10万吨中5万吨供京的安排,正是这一结构的直接体现。资源地制氢、负荷地用氢的组合方式,在跨省城市群中反复出现。
比场景与空间更深一层的变化,是绿色属性开始进入核算体系。《清洁低碳氢评价标准》(DL/T 3015—2025)于2025年12月18日发布、2026年6月18日实施,规定了低碳氢、清洁氢与可再生氢三类评价要求。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》(环办气候函〔2025〕491号)规定了基准线识别、额外性论证与减排量核算要求,项目计入期最长不超过10年,符合条件的项目额外性免予论证。两项文件把氢的绿色属性从定性描述转为可计算、可交易的数值。
这一安排的时限同样明确:奖励上限16亿元、实施期4年。试点期之后产业能否延续,取决于可再生氢相对化石制氢的成本收敛速度,北京方案把绿氢制备全链条综合成本下降30%以上写入目标,反映的正是这一压力。
把2026年的文件连起来看,完成的是框架搭建:法律确认属性,规划确认方向,试点确认组织方式,管理办法确认资金与考核规则,地方方案确认指标。框架之内仍有空白:跨区域输送的价格机制、绿色氢氨醇的消纳渠道、试点期结束后的政策衔接,上述文件均未给出答案,需要后续文件填补。
资料来源: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》;《关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》(工信部联节〔2026〕59号);《关于同意京津冀等5个城市群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》(工信部联节函〔2026〕266号);《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》(工信厅联节〔2026〕39号);《北京市氢能产业发展实施方案(2026—2030年)》;《江苏省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(2025—2030年)》(苏发改能源发〔2025〕101号);国家能源局公告2025年第6号;《清洁低碳氢评价标准》(DL/T 3015—2025);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》(环办气候函〔2025〕491号)。
免责说明:文中数据与政策表述均取自公开发布的文件原文,仅作产业研究参考,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其他决策建议。
疏漏致歉:鉴于相关技术与产业发展迅速,文中难免存在疏漏之处,欢迎批评指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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